一直以来,“工伤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出现交叉竞合时如何处理两者间关系”的问题在法学界的探讨和争论从未平息。如今世界各国对此的处理方法主要有兼得模式、取代模式、选择模式和补差模式。本文对两者的关系及我国的具体适用情况进行总结概述。
一、基本概念
工伤赔偿是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包含合法用工中的工伤赔偿与非法用工中的工伤赔偿。
民事损害赔偿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包含第三人侵权与用人单位侵权。第三人侵权,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可以包含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侵权和工作中的第三人人身伤害侵权等;用人单位侵权包含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错侵害劳动者的行为、本单位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侵害本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行为。
二、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
1、赔偿主体不同
工伤赔偿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赋予劳动者的保险赔偿权利,其赔偿主体为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而民事损害赔偿的主体则为用人单位或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2、赔偿项目不同
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交通费。造成死亡的,还包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民事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包含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赔偿属于劳动法律调整的范畴,相关规定见于《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各地法规政策等文件中。
民事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其相关规定见于《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及《职业病防治法》、司法解释、各地法规政策等文件中。
4、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发生工伤事故不问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劳动者均可获得工伤赔偿。而民事损害赔偿存在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两者的联系
1、从诉讼程序方面:
工伤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可分别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与工伤保险赔偿之诉,侵权赔偿是因为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而工伤赔偿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作出的赔偿,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
2、在赔偿项目上,两者也存在一定联系。
将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的项目进行统一分类,主要分为:第一,专属项目,即指两种赔偿项目中覆盖内容不同的项目,如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二,非专属项目,即指两种赔偿项目中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其中,又分为带有人身属性的项目,如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以及带有财产性质的项目,如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如何适用,目前仅对于第三人侵权中两者的适用问题有相应法律规定,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对于专属项目,需要同时赔偿给劳动者;同类或相似中带人身属性的项目可以同时赔偿给劳动者,劳动者应该以两者中的额度高者为限获得赔偿;带有财产性质的项目中,法律中明确医疗费不再重复支付。
三、我国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将侵权行为分为用人单位侵权及第三人侵权。目前关于用人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这两种不同情况,我国法律并没有系统而具体的规定,而各地法院处理此类问题时采取的态度也是不一致的。我国法律针对工伤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发生竞合时适用的原则,是在尽可能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不过多的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发生工伤事故不能请求用人单位民事赔偿);对用人单位有侵权行为的,根据单位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根据第三人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因工伤赔偿免除侵权者责任。
1、第三人侵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第9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第1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损害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损害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员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再行起诉第三人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责任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即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这的情形下采用除医疗费外“兼得模式”。
2、用人单位侵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工伤中的侵权人是用人单位时,劳动者仅能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责任,而不能主张民事损害赔偿,即采取“替代模式”,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又根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及《职业病防治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即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受害劳动者或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可以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
此外,对于“本单位内部职工履行工作职务对本单位劳动者造成的侵权”,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由用人单位对受害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对此种“侵权责任”,是否被工伤赔偿所覆盖,尚有待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